第十一条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应当通过依托单位实施,第十二条依托单位在基金资助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项目申请人申请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基金办应当对依托单位的项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项目申请人应当是申请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负责人,组织科学技术人员申请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基金办应当将资助决定告知依托单位和项目申请人,基金委委员、基金办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是项目申请人的近亲属、参与人的近亲属,项目申请人可以向基金办提供3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基金办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由基金办依据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并结合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意见,第三十二条基金办、依托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应当优先予以资助或者由基金办推荐其申请其他科学技术计划项目,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不影响其继续申请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第四十三条基金办应当对依托单位履行职责的情况、项目负责人的项目实施情况、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情况进行记录,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基金委委员、基金办工作人员、依托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项目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人、评审专家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