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县级储备粮承储单位(以下简称承储单位)承担县级储备粮的购销、储存、轮换、动用等具体业务,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共同下达给承储单位,第十四条承储单位应当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要求,承储单位应建立县级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制度,第十六条承储单位对县级储备粮食的收购、销售、轮换、动用等应当进行全过程记录,承储单位应建立县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档案,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和县农发行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建议,第二十七条承储单位应当执行县级储备粮的动用命令,县级储备粮管理费用标准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发改局核定,县级储备粮管理费用、利息补贴通过农发行专户及时、足额拨付到承储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印发的《汉阴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汉发改字〔2023〕385号)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印发的《汉阴县县级成品储备粮管理办法》(汉发改字〔2023〕386号)同时废止,县发改局起草修订了《汉阴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关于明确县级储备粮管理费用及利息补贴的通知、县级粮食储备企业财政财务管理办法,县发改局立即着手起草《汉阴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对县级储备粮的性质、管理责任、管理原则、储备计划、粮食收储、轮换、动用、费用、绩效管理、监督检查、信用管理等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