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6358—2022)《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省级旅游度假区要求,经相关地、州、市文化和旅游部门推荐,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按程序组织综合评定,以下3家旅游度假区达到自治区级旅游度假区标准要求,拟确定为自治区级旅游度假区,现予公示,名单如下:1.伊宁市伊犁河旅游度假区2.沙湾市温泉旅游度假区3.和硕县金沙滩旅游度假区,公示期为2024年12月4日至12月8日,公示期内若对公示单位有异议,可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提出意见,联系电话:0991-8889303电子邮箱:xjwltziyuanchu@163.com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