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公司报送的关于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报告收悉,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2〕115号)等有关规定,在国家规定的安全劳动条件下实行以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二、你公司实行以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在休息日上班视为正常工作,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三、对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已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和处于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不得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其一年周期内工作时间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工作时间(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为166.64小时),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五、你公司应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2〕115号)文件要求,书面记载职工的姓名、工作岗位、休息休假及劳动工时考勤等情况,六、你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主动接受城厢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厢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等相关部门的监督,莆田市城厢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