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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沙市区人民政府 | 2024-04-0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附件: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xls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2月26日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工作,第二章信用积分第五条税务机关依托涉税专业服务管理信息库采集信用指标信息,由全国涉税专业服务信用信息平台按照《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见附件)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对采集的信用信息进行计算处理,第六条涉税专业服务信用信息分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用信息,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包括:纳税信用、委托人纳税信用、纳税人评价、税务机关评价、实名办税、业务规模、服务质量、业务信息质量、行业自律、人员信用等,第一个评价周期信用积分的基础分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当前纳税信用得分,第三章信用等级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根据信用积分和信用等级标准对管辖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进行信用等级评价,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等级标准如下:(一)TSC5级为信用积分400分以上的,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违反《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理的,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违反《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进行分类处理,第四章信用信息公告查询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当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公告下列信息:(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第十五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对信用积分、信用等级和执业负面记录有异议的,)省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积分、信用等级和执业负面记录的复核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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