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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省食品安全办) | 2024-12-05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2月2日四川省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第三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销售经营者实施风险分级管理,第二章风险等级划分第七条市场监管部门划分食品销售风险等级应当结合静态风险因素和动态风险因素,细化制定《四川省食品销售静态风险因素分值表》《四川省食品销售动态风险因素分值表》,日常监督检查可以参照《四川省食品销售动态风险因素分值表》,第十条市场监管部门确定食品销售经营者风险等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申请人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其实施监督检查并评定风险等级,填写《四川省食品销售风险等级确定表》《食品经营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第十九条市场监管部门在开展食品销售风险分级评定工作中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第四章结果运用第二十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食品销售经营者风险等级,第二十一条市场监管部门原则上应当根据本年度食品销售经营者最高风险等级确定监督检查频次,(三)对风险等级为C级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四)对风险等级为D级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每两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食品销售经营者至少进行一次覆盖全部检查要点的监督检查,风险等级被评定为D级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每季度将自查结果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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