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和野生植物名录分工,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职责范围内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植物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和监督,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植物主管部门应当开展保护野生植物的宣传教育,省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商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植物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的调查、监测和评估,野生植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并依法处理,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应当对此作出专项评价,应当征求同级野生植物主管部门的意见,应当经省人民政府野生植物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向培育场所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野生植物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应当移交给同级野生植物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置,或者经野生植物主管部门同意,由省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分类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