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我县县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储存、动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第四条县发展改革部门(粮食和储备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负责拟订县级储备粮规模、品种、总体布局和动用等方案,县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贷款利息补贴、检验费用等,县发展改革部门(粮食和储备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市农发行可以对轮换计划进行调整,第十四条县粮食和物资储备有限公司应当将县级储备粮收储计划、销售计划、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由县发展改革部门(粮食和储备部门)、县财政部门和市农发行向其下达收储计划,第十八条县粮食和物资储备有限公司、代储企业储存县级储备粮,第二十一条县粮食和物资储备有限公司、代储企业储存县级储备粮,第二十三条县粮食和物资储备有限公司、代储企业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第二十七条县发展改革部门(粮食和储备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第五章财务与统计第二十八条县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贷款利息补贴以及县发展改革部门(粮食和储备部门)、财政部门委托的县级储备粮检验的费用等,县财政部门应当在收齐资料后25个工作日内预拨管理费用补贴和贷款利息补贴,县财政部门应当在收齐资料后25个工作日内结算管理费用补贴和贷款利息补贴,提供贷款的机构应当每季度向县发展改革部门(粮食和储备部门)、县财政部门和县粮食和物资储备有限公司书面反馈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情况,第三十六条县粮食和物资储备有限公司、代储企业对县发展改革部门(粮食和储备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