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县中心城区个人建房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我县中心城区内个人建房行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县中心城区内个人建房及对个人建房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除遵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外,第四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中心城区内个人建房设计方案和施工图审查工作,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乡(镇)农村住房建设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二章规划与管理第五条中心城区内原则上不再新增宅基地,(一)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乡(镇)人民政府鉴定为危房等其他原因的,第八条个人建房须向辖区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以下资料:(一)个人建房申请表:需明确建设位置、建筑结构、色彩、层数、面积等;(二)不动产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三)申请人身份证及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四)四邻意见征求表;(五)三层及三层以上个人建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系的相关资料;(六)自建房承诺书,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报,第十七条建设工匠或者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实地核实房屋是否符合经依法审批的用地、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求,第二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个人建房管理档案,个人建房管理档案包括审批手续、建筑施工单位或者乡村建设工匠基本情况、施工合同、设计图纸、施工过程监管情况、竣工验收情况、核实验收情况等资料,第二十三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指导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个人建房质量巡查检查机制,第二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或者鉴定为危房的农村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