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企业,2023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二)补助标准1.2023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2023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10%给予补助,各县区(功能区)科技部门根据《补助办法》相关要求,组织企业通过山东省科技云平台对相关信息进行补充、确认,企业确认系统补助信息无误的,各县区(功能区)科技部门参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情况、领域情况说明及规上企业国家统计局研发活动统计报表等信息,企业在系统补充确认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2日17:00,各县区(功能区)审核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2日18:00,各县区(功能区)科技部门合理安排确认、审核提交时间,由于上传或审核时间问题造成的后果由相关企业和各科技管理部门自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