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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尾市“汕农优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陆河县农业农村局 | 2024-01-17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现将《汕尾市“汕农优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汕尾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12月28日汕尾市“汕农优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农业农村现代化“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汕府〔2022〕32号)和《关于聚焦“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汕尾委办字〔2023〕50号)要求,第二条建立汕尾市“汕农优品”认定管理办法,对使用“汕农优品”的品牌主体进行管理、推介和保护,第四条汕尾市“汕农优品”认定管理工作由汕尾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第二章认定标准第五条在汕尾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展生产经营的农业行业协会、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第六条“汕农优品”认定标准,品牌主体可向市农业农村局申请使用“汕农优品”标识、名称和口号,在汕尾市农业农村局网站上向社会发布“汕农优品”品牌信息索引,第十九条入选“汕农优品”的品牌主体应自觉接受监督,第二十条各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导本辖区内品牌经营主体在规定范围内使用“汕农优品”标识、名称和口号,对因违反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被清退出“汕农优品”的品牌,第二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责加强对获得“汕农优品”品牌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第二十二条“汕农优品”经营主体每年应当向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市有关单位提交有效的质量检验/检疫报告,各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市有关单位对“汕农优品”产品进行不定期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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