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推动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等文件精神,我们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桂人社规〔2022〕3号)进行了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24年11月21日(此件公开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自治区各级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在统筹落实各项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及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的基础上,主要用于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补贴、个体工商户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一次性扩岗补贴、乡村就业工厂奖补、介绍重点群体就业补助、其他职业培训补贴、促进农民工稳就业奖补、培育劳务品牌奖补,以及支付公益性岗位补贴超过最低工资标准的上浮部分、为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等支出,第三章资金分配与下达第八条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分配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就业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每年项目法支持的项目和标准,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第九条在因素法分配就业补助资金时,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收集资金测算需要的与就业相关的基础数据、绩效评价结果,提供资金分配建议及具体测算情况,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按照因素法提交资金分配建议及具体测算情况,第十条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收到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后30日内将资金下达市、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将自治区本级安排就业补助资金下达市、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市、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使用的就业补助资金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第四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十一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坚持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梳理并公开本地区就业补贴政策清单,明确申请材料、申领流程、经办渠道、办理时限,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加强信息化建设,将各项补贴申请、受理、审核等纳入广西“数智人社”信息系统管理,第十三条就业补助资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的规定,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等工作;强化跟踪问效,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同级人大;加强绩效结果应用,加大绩效信息公开力度,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第十四条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落实岗位设置权限分设和权限不相容要求,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内部风险防控,第十七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年度就业工作总体目标、工作任务完成、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等情况,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就业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