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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汕尾市科技创新专项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

陆河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 | 2024-09-10
根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促进科技创新强市建设行动方案(2023-2026年)的通知》(汕府办函〔2023〕216号)、《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促进科技创新强市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汕府办函〔2023〕204号)、《关于印发汕尾市科技创新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汕府办函〔2024〕76号)等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汕尾市科技创新专项奖补实施细则》,附件:《汕尾市科技创新专项奖补实施细则》汕尾市科学技术局2024年7月31日汕尾市科技创新专项奖补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促进科技创新强市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汕府办函〔2023〕204号)、《关于印发汕尾市科技创新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汕府办函〔2024〕76号)中的科技创新专项奖励措施,具体为:科学技术奖奖励、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认证)奖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创新平台建设、孵化育成体系建设、科技成果中试基地建设、大学科技园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等科技创新专项奖补,第四条科技创新专项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原则,第三章奖补事项设置、条件及标准第五条同一申请单位分别获得不同认定事项的,按照一、二等奖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获得广东省青年科技创新奖、科技成果推广奖的,本市有关科技成果转化单位与科技成果持有人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并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且在本市转化实施的,按单一科技成果转让交易额的50%、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额度,给予科技成果转化单位资金补贴,第七条汕尾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统筹全市科技创新专项奖补的资质核实、资金管理等工作,汕尾市财政局负责办理科技创新专项奖补资金下达,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汕尾高新区具体负责辖区科技创新专项奖补资金的申报受理、初审推荐、跟踪实施等工作,第八条科技创新专项奖补资金的审批分为奖补申报、材料审核、公示与资金下达三个阶段进行,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填写《科技创新专项奖补资金申请表》向注册地所在县(市、区)、汕尾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申报,附件:《科技创新专项奖补资金申请表》相关链接:《汕尾市科技创新专项奖补实施细则》政策解读《汕尾市科技创新专项奖补实施细则》政策解读(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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