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我市众创空间的规范管理,现将修订后《汕尾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印发给你们,附件:汕尾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汕尾市科学技术局2024年5月27日汕尾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粤府〔2021〕62号)、《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粤科高字〔2020〕114号)和《汕尾市促进科技创新强市建设行动方案(2023-2026年)》(汕府办函〔2023〕216号)文件精神,加强我市众创空间的规范管理,第三条汕尾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全市众创空间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创业团队和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孵化场地面积的75%,公共服务面积是指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提供给入驻企业(团队)共享的活动场所,创业团队新注册为企业的数量不少于3家,第五条市级众创空间入驻企业、创业团队和创客标准:(一)创业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众创空间场地内,(二)各县(市、区)、汕尾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或市直有关单位)对申报材料初审合格后,第七条市级众创空间申报单位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汕尾市市级众创空间认定申请书,(八)众创空间内在孵企业、创业团队和创客名录、经营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第九条市科技局将全市众创空间建设纳入市科技发展计划,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要将众创空间建设纳入本地区科技发展计划,相关链接:《汕尾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政策解读《汕尾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图文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