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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陆丰市2023年新增“四上”企业培育奖励资金方案(暂行)》的通知

陆丰市发展和改革局 | 2024-03-13
各镇(街、场)人民政府(办事处)、星都管理办公室、市直(垂直)各单位:《陆丰市2023年新增“四上”企业培育奖励资金方案(暂行)》已经市政府十六届六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陆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2月8日陆丰市2023年新增“四上”企业培育奖励资金方案(暂行)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四上”企业培育、申报工作,根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2023年“四上”企业培育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23〕14号)规定,一、“四上”企业入库统计标准(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工业法人企业,(三)限额以上贸易企业:(1)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法人企业,(2)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企业,(四)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1)辖区内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2)辖区内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3)辖区内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陆丰市财政一次性给予企业奖励50万元(不含省、汕尾市奖励资金),(二)每新培育1家建筑业资质的独立核算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贸易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陆丰市财政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不含汕尾市奖励资金),三、不作为新增“四上”企业奖励范围的情况(一)以前年度作为新增“四上”企业已享受奖励的,切实做好全市“四上”企业培育工作,(二)加强政策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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