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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厨余垃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 | 2024-12-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汕尾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厨余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监督管理活动,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场监管、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督促餐饮服务、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单位做好厨余垃圾投放和收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厨余垃圾投放和收集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厨余垃圾处理过程的污染防治工作,收费标准由市、县级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一条市、县级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第十二条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与厨余垃圾产生单位签订收运服务协议,第十五条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实行联单管理制度,(一)联单由收运单位向服务区域所在地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末联由收运单位每月报服务区域所在地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市、县级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应当报所在地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由所在地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汕尾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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