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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沈阳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公告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4-04-25
按照《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沈人社发〔2024〕12号),我市从2024年5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失业保险政策的若干意见》(辽人社〔2021〕26号)相关规定,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进行重新核定,现将我市最新失业保险金标准公告如下,一、核定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一)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785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890元,(二)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615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710元,二、执行时间核定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自2024年5月1日起执行,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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