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别给予创建主体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评全国、省“百强”旅行社或融合创新旅行社分别奖励10万元、6万元(同一企业在同类评定项目中的不同等级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项目最高奖金额),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旅行社只奖励一次),当年分别奖励经营主体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当年奖励经营主体最高不超过10万元,省级部门新认定的浙江省“浙里千集”培育对象给予市集经营主体一次性奖励5万元,省级部门新认定的浙江省“浙里千艺”旅游演艺品牌培育对象给予经营主体一次性奖励5万元,经认定给予演艺项目经营主体一次性奖励20万元,给予活动举办方一次性奖励5万元,按等次给予0.6-1万元/年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0万元,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给予1万元补助,乡镇(街道)级奖励0.4万元/个(每个乡镇每年不超过1个),村级奖励0.2万元/个(每个乡镇每年不超过1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