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国资企〔2023〕270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并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所出资企业:《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并购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子企业),企业其他投资行为按《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执行,市国资委在事前管控阶段对并购项目实行事前报告管理和出资人审核把关管理,市国资委在事后管控阶段对并购项目实行事后报告管理、后评价管理、审计管理等,第三章并购行为的要求第五条企业开展并购行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内部投资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应按照《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调整并向市国资委报备,第四章并购行为的事前管控第十四条企业开展以下并购行为实行事前报告制度:(一)企业单一投资项目投资总额达到所出资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10%(含)以上的,所出资企业在事前报告后仍须按照规定在所出资企业董事会决策后报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所出资企业应在并购行为完成前每季度向市国资委履行事中报告,所出资企业应在企业有权决策机构提出应对措施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所出资企业应向市国资委履行事后报告程序,在并购完成后36个月内或收到市国资委项目后评价通知后6个月内完成《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应当根据《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编制企业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对需要事前报告或出资人审核把关的并购项目应纳入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