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淮北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4年8月5日淮北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促进预拌混凝土发展应用,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其管理等活动,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中预拌混凝土使用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和计量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核发管理工作,第五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第八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对原材料进行取样、存样、检验和验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原材料的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未经检验、验收或者经检验、验收不合格的原材料,第九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合同等要求设计预拌混凝土配合比,第十条预拌混凝土使用单位应当与具有资质的生产企业订立供需合同,第十二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向使用单位供应预拌混凝土时,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含泵车)现场作业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预拌混凝土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提供的预拌混凝土交底资料进行施工,发现违反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等情形的,第二十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相关规定开展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