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科技项目指的是在市住建部门立项,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科技项目的申报、立项、组织实施和验收等相关管理,组织建设科技项目的申报、立项评审、实施监督和验收等相关工作,第五条建设科技项目在立项和验收环节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市住建部门组织专家对建设科技项目的立项和验收进行专业评审,第六条建设科技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一)在立项评审、经费分配、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中,第十一条申报的建设科技项目应聚焦本市建设科技发展的重点技术领域,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与市住建部门签订建设科技项目合同,第二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建设科技项目合同,市住建部门可依照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约定因非营利性目的使用承担单位和项目的相关信息,项目承担单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与市住建部门签订建设科技项目合同的,第五章项目验收第三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建设科技项目合同规定的研究期限或批准延期期限结束后3个月内,第三十三条市住建部门相关处室对住建领域相关的应用基础研究、科研开发、软科学研究、工程建设相关技术标准编制与研究验收资料进行初审,由市住建部门制作建设科技项目验收证书,市住建部门不再受理其申报建设科技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