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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租赁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保存

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2024-05-27
各国有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新区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租赁行为,高新区所属国有企业及相关部门租赁其他公司资产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资产租赁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监督和规范国有资产租赁行为,(二)制定高新区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国有企业作为本企业资产租赁行为的责任主体,(四)对本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租赁收入进行管理和监督,第八条国有企业资产租赁应纳入资产交易范围规范管理,(二)高新区国有企业及各级子企业之间或高新区国有企业与高新区各部门(单位)之间的资产租赁,第四章租赁管理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租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它有关规定与承租方签订规范的租赁合同,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业资产租赁可根据出租实际情况收取年租金10%的租赁保证金,第二十四条国有企业应将本单位及各级子企业的资产出租情况建立台账进行管理,承租方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向国有企业缴纳租金,第二十七条国有企业应当加强资产出租管理,第三十条国有企业应当规范资产出租档案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国有企业应明确企业资产租赁的具体管理部门和专业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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