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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渔业船舶登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城县人民政府 | 2024-11-26
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现将《江西省渔业船舶登记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第三条省农业农村厅主管全省渔业船舶登记工作,负责省本级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省农业农村厅根据管理实际,第五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渔业船舶登记档案,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第十条登记机关经审核,第十一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及时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检验说明书,交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第四章变更登记第十五条下列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提交公安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变更证明文件,第十七条登记机关受理变更登记申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后凭有关证明材料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证书、证明,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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