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的筹集、使用及监督管理,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补助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和标准第五条就业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第三章资金分配与下达第八条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分配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就业补助资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收集资金测算需要的与就业相关的基础数据、绩效评价结果,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按照因素法提交资金分配建议及具体测算情况,第十条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收到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后30日内将资金下达市、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将自治区本级安排就业补助资金下达市、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市、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使用的就业补助资金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要求,第十三条就业补助资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的规定,第十六条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财政预决算管理工作的要求,第十八条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就业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将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中央及自治区财政就业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