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河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陆河府征补告〔2024〕3号(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我县政府组织编制了陆河县2023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范围拟征收土地位于陆河县河田镇宝山村青龙背经济合作社、河田镇宝山村墩下经济合作社、河田镇宝山村桐树下经济合作社、河田镇河东村塘背经济合作社范围内,拟征收土地现状为:1.拟征收河田镇宝山村青龙背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1.8272公顷(27.4080亩),2.拟征收河田镇宝山村墩下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8366公顷(12.5490亩),3.拟征收河田镇宝山村桐树下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1748公顷(2.6220亩),4.拟征收河田镇河东村塘背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3.6299公顷(54.4485亩),(具体地类、面积以实际用地报批为准)四、补偿方式和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汕尾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汕府公字〔2024〕1号)的规定,其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不包含征收后用于安置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面积)的10%安置,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不包含征收后用于安置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面积)的12%安置,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乘以所在地的费用标准折算成货币补偿(河田镇9.7349万元/亩),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证明材料至河田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4年4月19日)持土地权属证书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签名意见向县自然资源局反馈,附件: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3.征地补偿安置公告附图陆河县人民政府2024年3月19日(河田镇联系人:朱少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