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汕尾市人民政府诉讼案件管理办法(试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0月5日汕尾市人民政府诉讼案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政府及其部门诉讼案件的管理,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汕尾市人民政府及市直各部门作为原告、被告或第三人参与的各类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案件的管理,负责本单位诉讼案件的具体处理工作,(三)监督、指导市直各部门诉讼案件管理工作,第七条市直各部门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实施和落实市政府制定的诉讼案件管理办法,(二)负责本单位诉讼案件的具体处理工作,(三)向市司法局报送相关诉讼案件信息和文件资料,(四)负责本单位诉讼案件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第九条发案单位报送案件信息不影响本单位诉讼案件的具体处理工作,第十条市司法局收到发案单位报送的《诉讼案件报告表》,第十三条市直各部门对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要高度重视,市直各部门应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后,市司法局应定期组织分析、总结诉讼案件经验教训,第十六条市直各部门应当落实政府法律顾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