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全市范围内享受财政补助的分布式光伏项目需符合本办法要求,结余资金由市财政局调剂用于后续年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第二章补助范围和标准第五条补助范围2019-2020年在我市利用工业、商业、交通、公共机构、居民家庭等各类型建筑物和构筑物投资建成且符合国家、省、市光伏项目管理办法要求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第六条不予补助的情形(一)已享受专项财政补助的光伏发电项目:1.已享受民用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等专项财政补助的项目,2.已享受《佛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奖励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佛府办〔2014〕69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2016—2018年建成光伏发电应用项目进行奖励和补助的通知》(佛府办〔2016〕57号)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奖励和补助资金的项目,第八条申报时限项目建成时间以供电部门出具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单》上同意并网验收的日期为准,第三章部门职责第九条发展改革部门职责(一)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及申报资金的准确性进行审核,会同区财政局按照规定安排使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市、区级补助资金,负责本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资金信息公开工作,(二)市发展改革局会同佛山供电局编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市级补助资金年度预算,(二)佛山供电局配合市发展改革局编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市级补助资金年度预算,(二)市审计局根据需要组织实施市级补助资金审计监督,第四章资金申报及拨付第十三条预算编制和下达市发展改革局会同佛山供电局根据各区当年度分布式光伏项目发电情况编制资金预算,第十四条资金申请(一)区发展改革局应及时组织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项目投资主体进行申报,拨付手续完成10个工作日内须将市级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和佛山供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