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统一管理市地方标准工作,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相应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组织为归口单位,第十三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立项申请进行审查,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印发年度市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报送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归口单位组织审查,起草单位应按照审查意见对标准进行修改完善,第三十条市地方标准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市、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做好地方标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社会建设的需要,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四十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第四十一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标准起草单位按照规定的时限、程序完成市地方标准起草、征求意见等工作,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取消该市地方标准制定项目,第四十二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未按照要求报送复审建议的,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组织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