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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包头市吉乾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扩建4500吨稀土金属及合金技改2500吨稀土金属及合金项目核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 2024-08-02
包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你局《关于包头市吉乾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扩建4500吨稀土金属及合金、技改2500吨稀土金属及合金项目申请核准的请示》(包工信发〔2024〕179号)、《包头市吉乾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项目申请报告》、不动产权证书、《关于包头市吉乾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项目用地说明》、《关于市吉乾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扩建4500吨稀土金属及合金技改2500吨稀土金属及合金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的批复》等材料收悉,该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及相关产业政策,同意核准包头市吉乾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扩建4500吨稀土金属及合金技改2500吨稀土金属及合金项目(项目代码:2407-150207-07-02-858563),项目单位为包头市吉乾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二、建设规模及主要内容建设规模:扩建4500吨稀土金属及合金、技改2500吨稀土金属及合金,建设内容:新增4500吨稀土金属及合金的产能,本项目建设内容中不涉及稀土矿山开发和稀土冶炼分离等上游稀土产品生产范围的内容(包括回转窑等方式焙烧、“煅烧”等相关分离与萃取工艺、设备及设施),六、文件效力项目单位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项目核准文件印发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以书面形式向我厅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我厅申请延期的,七、监督管理你局须严格执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第四十七条规定,严禁项目单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开工建设、不按照核准建设内容和规模组织实施、不按照规定报送项目基本信息或者报送虚假信息、危害国家安全、违反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等违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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