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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山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山县人民政府 | 2024-12-03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财务管理活动,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第二章财务管理主体及职责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主体,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负具体管理责任,负责指导、监督和审计农村集体财务核算、资产资源管理等工作,第十四条会计人员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一)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代理记账机构代理工作职责:(一)严格执行《会计法》、农村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及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第三章预决算管理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财务预决算的编制、执行、公开的责任主体,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执行财务支出审批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由报账员凭有效的原始凭证到代理记账机构报账,第二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管理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第六章资产资源管理第三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第六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的规定,(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财务公开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农村集体财务公开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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