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省辖区内休闲渔业的管理、经营服务及相关活动,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全省休闲渔业发展规划,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和登记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休闲渔业海钓渔船检验、登记等工作,第二章建设发展第五条鼓励各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利用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等,在基地建设、休闲渔业海钓渔船建造、品牌打造、信息化建设、技术研究、渔民转产等方面加大对休闲渔业发展扶持力度,鼓励海洋牧场建设单位在休闲渔业海钓渔船、海洋牧场平台、监测室、展示厅、体验馆等使用“渔夫垂钓”标识,利用休闲渔业海钓渔船、海洋牧场平台等从事休闲渔业经营的主体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三)休闲渔业海钓渔船船舶证书或者海洋牧场平台检验证书,第十三条休闲渔业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山东省国土空间规划、山东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山东省海洋牧场建设规划要求,省级以上海洋牧场建设单位开展休闲海钓活动,第十九条从事休闲渔业活动应当遵守以下生态及资源保护等有关规定:(一)禁止使用对渔业资源、水域环境产生危害的钓具、饵料等,第四章休闲海钓设施管理第二十条休闲渔业海钓渔船须依托省级以上海洋牧场或者原省级休闲海钓钓场统一组织经营,休闲渔业海钓渔船管理具体要求按照山东省休闲渔业海钓渔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第五章安全管理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休闲渔业经营活动安全检查,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休闲渔业经营主体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