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链(杭州)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姜娟珍、王凯、张宇琦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三案[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4)1744-1746号]已经审理终结,你单位与姜娟珍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姜娟珍的全部仲裁请求,你单位与王凯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王凯的全部仲裁请求,你单位与张宇琦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张宇琦的全部仲裁请求,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4)1744-1746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临平区西大街70号709室),逾期则视为送达,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4)1744-1746号该三案的裁决均为终局裁决,你单位如有证据证明该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情形,可自本裁决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杭州市临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