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了《崇明区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现将修订的《崇明区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第二章投资监督管理第五条(分层分类管理)(一)对监管企业的投资事项实施分层管理:事前报备区政府、事前报备区国资委和事后备案,第六条(事前报备区政府项目)以下属于由区国资委事前报备区政府项目:(一)竞争类企业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主业投资项目,第七条(事前报备区国资委项目)(一)竞争类企业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到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主业投资项目,(三)区国资委另行规定应当事前报备区国资委的投资项目,第九条(报备监督)区国资委对监管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第三章投资事前管理第十条(项目前期论证与风险评估)监管企业应当根据战略规划,监管企业应当形成项目情况报告及相关材料报送区国资委,第十二条(事前报备区政府和事前报备区国资委程序)(一)投资项目经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监管企业就项目情况与区国资委进行沟通,第四章投资事中管理第十五条(投资项目过程管理)监管企业应当加强投资项目过程管理,第十六条(投资项目事中监测管理)区国资委结合企业年度预决算等,第五章投资事后管理第十七条(投资项目后评估)监管企业应当对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估管理,区国资委对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估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