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2日,本局对沈阳市东陵区崇皓商店涉嫌销售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标注专利标示假冒专利的坚果钳一案立案调查,于2024年11月20日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沈浑南市监不罚〔2024〕221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予以公告,当事人购进了涉案坚果钳,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坚果钳包装物商标注ZL201920522545.7专利登记簿副本,当事人不能说明涉案坚果钳的来源,其购进涉案坚果钳时未有欺骗消费者的主观故意,当事人购进价格1.5元/包,当事人违法所得0元,未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并尚未对购进的坚果钳进行销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