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菲慕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彭杨斐、祝少凯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二案[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4)825、828号],申请人彭杨斐要求你单位支付2023年7月15日至8月15日期间拖欠的工资2800元,申请人祝少凯要求你单位支付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6月20日工资7283.16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该二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该二案分别定于2024年7月9日15时30分(祝少凯)、2024年7月10日9时10分(彭杨斐)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临平区西大街70号解纷大楼6楼第一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杭州市临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