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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新版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公布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 | 2024-01-04
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等10部门联合印发《辽宁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以下简称《辽宁标准2023》),覆盖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优军服务保障、文体服务保障九大方面,涉及22个领域83个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幼有所育涵盖优孕优生服务、儿童健康服务和儿童关爱服务,包括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对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生活补助等服务内容,包括每年为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提供1次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保持与国家标准服务事项的基本稳定连续,所列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均做到有法可依,特别是新增、提高、扩大的服务事项、标准和对象,对于超出国家标准的事项,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督促各市将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实施作为民生保障的重点任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公共服务权益,要求各市强化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建设,对标对表行业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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