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通佰业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国毅与你单位劳动报酬、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争议一案[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4)2342号],申请人国毅要求你单位支付:1.2024年9月10日至2024年10月9日的工资8248元,2.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7800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20日内,该案定于2025年1月13日9时1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临平区西大街70号解纷大楼6楼第二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杭州市临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