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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东营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 | 2024-10-17
关于印发《东营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东科发〔2024〕5号各县区(开发区)科技、财政、税务管理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制定了《东营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试行)》,东营市科学技术局东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2024年10月17日(此件公开发布)东营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东营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组织实施,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具体范围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材料等费用、研发仪器设备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新产品新工艺等试验费用、其他相关费用等,具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补助是指为鼓励创新主体持续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市财政按一定比例对符合条件企业的研发经费投入给予的补助资金,(二)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所属范畴,连续两个纳税年度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第五条补助标准:(一)符合第四条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各县区(开发区)科技部门对上年度享受省企业研发财政补助企业进行综合审核,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下达市级企业研发补助资金计划,税务部门会同科技部门负责指导和帮助企业用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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