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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及贴息东营市工作指引》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 | 2024-07-07
东营市科学技术局东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东营市分行2024年7月7日(此件公开发布)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及贴息东营市工作指引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技财政金融协同服务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155号)《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及贴息管理办法》(鲁科字〔2023〕154号)等文件精神,第六条风险补偿资金由省、市、县区(功能区)级财政安排,组织全市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备案、风险补偿和贴息资金申报、审核与推荐,第九条中国人民银行东营市分行负责督导合作银行开展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备案与风险补偿申报工作,组织本辖区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备案、风险补偿和贴息资金申报、审核与推荐,第十一条县区(功能区)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风险补偿资金预算审核,配合银行开展贷后管理及申报风险补偿资金,第十六条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实行省、市、县区(功能区)、银行共担原则,第二十三条贷款备案申请由县区(功能区)科技部门、市科技局通过“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管理系统”逐级审核后推荐至省科技厅,向贷款企业所在县区(功能区)科技部门提出风险补偿申请,第二十五条县区(功能区)科技部门受理风险补偿申请后,贷款企业通过“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管理系统”按规定提交贴息资金申请,第三十条贴息资金申请由县区(功能区)科技部门、市科技局通过“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管理系统”逐级审核后推荐至省科技厅复核,第七章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市科技局、县区(功能区)科技部门根据省科技厅工作安排对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第三十五条县区(功能区)科技部门应对申请科技成果转化贷款的企业涉及科技型中小企业资质条件、涉贷成果转化项目等情况进行逐一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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