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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4〕11号)

西湖区财政局 | 2024-12-02
三、部门职责分工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市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和市监察部门、审计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市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和市财政部门须做好专项资金的清理回收和其他的后续管理工作,(二)市业务主管部门应按规定组织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和审核工作,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将其纳入项目储备库管理,市业务主管部门应按规定从项目储备库中将符合条件的项目上报市财政部门,(二)市业务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是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主体,市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会同市业务主管部门下达调整预算文件,市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项目实施进程和支出执行进度的跟踪管理,(三)市财政部门、市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绩效自评和绩效重点评价相结合的绩效评价制度,市业务主管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部门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预算、安排专项资金,市业务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应向市政府报告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八、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一)市财政部门、市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完善本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及内控制度,区、县(市)政府负责组织储备项目及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全过程管理信息公开工作,(三)市财政部门、市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接受市人大常委会对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情况的依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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