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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印发《东营市“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 | 2024-03-21
关于修订印发《东营市“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金监发〔2024〕1号各县区组织部、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人行:为更好地支持和服务高层次人才和其长期所在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活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联合有关部门根据《山东省“人才贷”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研究修订了《东营市“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对“人才贷”业务进行风险补偿(以下简称“市风险补偿资金”),指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并按要求开展“人才贷”业务的银行机构,第四条“人才贷”贷款对象为享受市级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政策人才或其长期所在东营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第五条市级建立风险补偿资金用于“人才贷”业务风险补偿,对合作银行开展本区域高层次“人才贷”业务形成的本金损失(以下简称“本金损失”)按最高不超过70%的比例进行补偿,该企业“人才贷”贷款余额限额按照每个高层次人才500万元计算,该企业“人才贷”贷款余额限额按照每个高层次人才1000万元计算,第七条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规范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按程序申请省级“人才贷”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第十条合作银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有关规定以及不符合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发放贷款发生的损失不属于风险补偿范围,向贷款人工作地或所在企业注册地的县区(开发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市财政局负责根据本办法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及时拨付风险补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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