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24年11月21日(此件公开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实施就业优先战略,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的筹集、使用及监督管理,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和标准第五条就业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一次性求职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及其他支出,第三章资金分配与下达第八条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分配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就业补助资金,第十条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收到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后30日内将资金下达市、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将自治区本级安排就业补助资金下达市、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市、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使用的就业补助资金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要求,第十三条就业补助资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第十八条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就业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将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中央及自治区财政就业补助资金,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支出范围和标准.doc《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相应修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