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团体标准组织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各有关团体标准组织: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国家标准委组织编制了《团体标准组织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指标体系》共设置一级指标4项、二级指标21项、三级指标59项,依据《指标体系》开展团体标准组织综合绩效评价,评价结果95分以上为三星级,85分以上为二星级,70分以上为一星级,二、团体标准组织应按照《指标体系》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自我评价,积极对照《指标体系》进行改进,依据《指标体系》指导相关团体标准组织进行能力建设,在政策制定等工作中可按程序重点采信评价结果为二星级及以上团体标准组织所发布的团体标准,四、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辖区团体标准化工作的指导,各地、各部门在实施应用《指标体系》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联系人:标准创新司宋国建82262625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8月7日(此件公开发布)相关附件下载:团体标准组织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pdf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