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全国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使用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使用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对该设备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条件进行技术检测,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当地无线电台(站)设置和相关无线电频率使用等情况,第十七条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开展技术检测、频率协调等所需时间,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将无线电台执照颁发、呼号核发等有关信息通报相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第二十七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组织实施A类、B类和C类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组织实施A类、B类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验证,第二十八条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组织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验证,由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验证证书,使用的频率范围和发射功率应当在B类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验证证书确定的范围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理:(一)故意收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载明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第五十三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本办法履行职责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许可权限申请设置、使用工作在30MHz以下频段且最大发射功率不大于100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