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筑农(种子)罚〔2024〕4号案件名称贵阳金满仓农业有限公司对不再分装的种子拆包销售案处罚类别其他处罚事由对不再分装的种子拆包销售处罚依据依据《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未向购种者出示备案证明销售种子的,(二)未向购种者出具有效凭证的,(三)未建立种子经营台账的,(四)再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销种子的,(五)对不再分装的种子拆包销售的,”之规定,经过核定其违法所得为518元,参照《贵州省农业农村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18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为初次违法,属于轻微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贵阳金满仓农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789761447X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居民身份证号150428XXXXXXXX471X法定代表人姓名常志永处罚结果1、没收违法所得伍佰壹拾捌元整(¥518元),2、罚款6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壹仟壹佰壹拾捌元整(¥1118元)处罚生效期2024-12-2处罚截止期2024-12-17处罚机关贵阳市农业农村局当前状态正常地方编码520100数据更新时间备注违反了《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