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对《内蒙古自治区奶牛、马育种企业育种能力评价及奖励办法》(内农牧厅规〔2021〕2号)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内蒙古自治区奶牛育种企业育种能力评价及奖励办法》,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奶牛育种企业育种能力评价及奖励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2024年6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奶牛育种企业育种能力评价及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推进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内政办发〔2023〕58号),第三条育种企业育种能力奖励,第二章评价内容和等级第五条育种企业育种能力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育种机构、育种团队、育种基础条件、育种投入、育种基础工作、育种材料、育种成果、管理机制、政策保障、项目执行情况等,第六条育种企业育种能力评价畜种为乳用及乳肉兼用品种(荷斯坦牛、乳肉兼用型西门塔尔牛、三河牛),并附以下相关材料:(一)内蒙古自治区奶牛育种企业育种能力评价申请表,3.育种机构、育种团队、育种基础条件、育种基础工作、育种材料、育种成果及承担相关育种科研项目等相关证明材料,附件:1.奶牛育种企业育种能力评分细则2.内蒙古奶牛育种企业育种能力评价申请表附件1奶牛育种企业育种能力评分细则一、必备基本条件(一)依法向所在盟市、旗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提供5头(含)—10头自主培育种公牛,或三河牛每年后裔测定的后备种公牛在5头(含)以上,荷斯坦牛、乳肉兼用西门塔尔牛每年后裔测定的后备种公牛在3头(含)—10头的,或三河牛每年后裔测定的后备种公牛在2头(含)—5头的,2.科技成果(5分)获得自治区级育种创新重大项目支持的,附件2内蒙古奶牛育种企业育种能力评价申请表项目名称: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项目起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