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七条财政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制度,第八条项目主管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及时通知项目单位配合评审工作,第九条项目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照财政投资评审的要求,第十一条经投资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核定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是项目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项目单位应在施工图设计审核及项目预算编制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至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算评审,(二)工程类项目预算评审所需资料,包括上级部门批复的请示报告、已下达的投资计划、预算批复文件、项目实施方案、工程建设相关的其他情况说明等,第十八条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尽快进行工程结算并报送财政部门进行结算评审,由项目单位和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履行结算评审程序,待结算评审时将概算调整批复和结算相关资料一并报送至财政评审部门,第五章评审意见的处理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应在收到评审结论后及时告知项目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第二十三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项目单位反馈意见应认真核实,预算评审工作应当在下列时限内完成:投资规模100万元以下的,由财政投资评审部门与项目单位双方共同商定,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在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职责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