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不含港区水域)从事游船停靠站点的规划、选址、建设、运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第二章选址和建设第六条游船停靠站点选址应当符合建设发展需要,停靠站点建设单位应当就拟建停靠站点的选址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选址意向并附书面材料,由所在地乡镇政府将县政府议定的选址意见函告停靠站点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拟建停靠站点选址实际情况征求所在地乡镇政府(如建设单位为乡镇政府则不需征求所在地乡镇政府意见)以及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务、旅游文化、海事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机构的意见,第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游船停靠站点应当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游船停靠站点应当依法履行涉河建设项目许可手续,第十四条游船停靠站点项目建设完成后,已建游船停靠站点应当按照设计船型运营,第三章管理和运营第十九条游船停靠站点经营人承担停靠站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二十三条游船停靠站点经营人应当与游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签订船舶靠泊和人员上下管理协议,第二十七条游船停靠站点经营人运营停靠站点,书面材料包括停靠站点运营基本情况说明、运营单位登记注册信息、运营管理制度和人员配备、停靠站点合格证明、租赁或者使用协议等相关运营情况材料,第二十八条所在地乡镇政府收到游船停靠站点经营人提交的运营申请后,第三十三条游船停靠站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设计或者公布的功能使用停靠站点及附属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