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规范辽宁省创业孵化基地的建设、评定和管理工作,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创业孵化基地是指经省内各级人社部门评定,各级人社部门应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力量参与创业孵化基地的建设和运营,第七条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实体提供低成本的场地保障、信息发布、创业指导、创业孵化等服务,第四章创业孵化基地评定的基本条件第八条省内各级人社部门评定的创业孵化基地需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独立的运营资格,第五章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评定第九条已评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1年以上的,第六章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和监督第十一条省人社部门每2年开展1次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评定和复评工作(合并实施),第十二条省人社部门将根据国家级创业孵化基地评定要求择优推荐,第十三条各市人社部门应对本地区省、市、县(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规范建设、孵化政策、补贴享受等提供有效的业务指导和跟踪服务,由省人社部门确认后取消其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资格:(一)自行放弃创业孵化基地评定资格的,由各市人社部门视情取消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资格,对申报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相关材料和在孵企业真实性负责,第十六条各级创业孵化基地通过“辽宁省就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提交基地评定申请,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创业孵化基地的评定和管理工作,之前已经发布的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评定和管理相关规定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