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2024年1月24日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第三条举报奖励由查处举报事项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查处内容直接或会同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负责实施,由负责查处的相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就涉及本区域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基金监督工作的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奖励工作,第五条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单位和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经查证属实并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第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的举报线索涉及税务、财政部门职责的,第十二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举报事项查证情况,奖励第一举报人(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举报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第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按案值金额(举报事项涉及的应当追回的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奖励资金按照分段累计的办法计算给予一次性奖金奖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相关资料填写《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附件1),填写并向负责发放举报奖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信息登记表》(附件2)、有效身份证件、银行卡的复印件(电子件),第十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按照举报人反馈的《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信息登记表》等相关信息,第二十一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为举报人保密,第二十三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的。